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67號
- 原告
- 亞東飯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守男
- 被告
- 李東義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萬元,於審理中為訴之追加,請求被告給付510,000 元,原告之請求已逾50萬元,本件又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所列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兩造復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