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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6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67號

原告
亞東飯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守男
被告
李東義
訴訟代理人
李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萬元,於審理中為訴之追加,請求被告給付510,000 元,原告之請求已逾50萬元,本件又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所列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兩造復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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