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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62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626號

原告
吳達茂
被告
明昌商業有限公司(原名明昌國際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佑
被告
李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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