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他字第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他字第18號
- 原告
- 林國基
- 被告
- 松展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闗宇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8年度重勞簡字第47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於民國109年8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