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他字第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他字第7號
- 原告
- 徐敏祥
- 被告
-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8年度重勞簡字第26號),應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以108年度重勞簡字第26號判決原告全部勝訴,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於109年2月24日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誤。而本件之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5,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本院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免暫免徵收2分之1,只向原告徵收其中之2,040元,尚應補徵收2,040元,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