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168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重小字第1683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朱純正
- 被告
- 伯威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陳文瑾
- 被告
- 陳威智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重小字第1683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肆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台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捌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