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2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153號原 告 詹文燦即膜特頂級美車工藝 被 告 莊班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 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