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316號
- 上訴人
- 仕通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勇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固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惟尚不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