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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23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吳育奇
訴訟代理人
林宛妮
被告
鴻群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葉存忠
被告
醫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存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9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鴻群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醫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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