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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568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王士珮

上訴人
黃文安
被上訴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裁定命其收受裁定後於3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0 年10月18日收受該裁定,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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