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096號
- 原告
- 台灣國際禮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興
- 被告
-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系爭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係由訴外人吳建興與被告簽立,本件自無合意管轄條款之適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