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096號原 告 台灣國際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興 被 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系爭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係由訴外人吳建興與被告簽立,本件自無合意管轄條款之適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