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150號原 告 林俊呈 被 告 車容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水欽 訴訟代理人 張烑錕 被 告 陳孟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29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