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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王士珮

  • 當事人
    環宇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159號 原   告 環宇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同慶 訴訟代理人 吳財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均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 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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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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