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33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宏
訴訟代理人
廖啟銘
訴訟代理人
呂靜宜
被告
尚岳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偉
被告
施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尚岳宏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施玉琴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另一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