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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3558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若盈
被告
徐銘駿即名翔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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