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57號
- 原告
- 陳金福
- 被告
- 高尚策略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又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人即高尚策略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為被告,此有原告補正起訴狀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8 年12月2 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173183號函附存戶往來資料在卷可稽,而被告高尚策略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0 巷000 號1 樓,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佐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