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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81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訶亞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媛
訴訟代理人
樓至偉律師

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993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影印機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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