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816號
- 原告
- 訶亞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凱媛
- 訴訟代理人
- 樓至偉律師
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993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影印機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