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618號 原 告 許懷箏 法定代理人 許偉成 郭靜蕓 原告與被告百利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被告黃遠志之最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