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7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783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燿
- 訴訟代理人
- 唐若心
上原告與被告長榮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玖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