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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78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783號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上原告與被告長榮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玖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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