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885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燿
- 訴訟代理人
- 唐若心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揚
- 被告
- 長紅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銘湯
- 被告
- 林春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1,116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