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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88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被告
長紅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湯
被告
林春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1,116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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