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建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建簡字第27號原 告 帛唐空間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幸君 訴訟代理人 陳立怡律師 被 告 萬象合設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婷尹 訴訟代理人 鄢子宸 訴訟代理人 巫豐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500元,應徵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