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建簡字第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展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季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趙華平即羿興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665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