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051號
- 上訴人
- 新吉成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凱瑂
- 被上訴人
- 郭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3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