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莉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0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自原日盛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林玉琴 被 告 陳莉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違約金起算日「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五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仍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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