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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0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自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林玉琴
被告
陳莉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違約金起算日「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五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仍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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