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08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自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送達代收人
- 林玉琴
- 被告
- 陳莉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違約金起算日「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五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仍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