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138號
- 原告
- 洪照欽
- 訴訟代理人
- 施嘉鎮律師
- 複代理人
- 宋佳恩律師
- 被告
- 林秋山
- 被告
- 周俊賢
- 被告
- 吳餘隆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榮貴
- 被告
- 陳淑芬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
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亦達企業社」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奕達企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