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209號
- 原告
-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坤山
- 被告
-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宏志
- 訴訟代理人
- 楊瀚中
蔡巧若
甯智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緣被告於民國109年4月15日無故凍結原告於被告露天拍賣帳號,原告因帳號停權而受有經濟上之損失等語,觀之原告起訴內容顯為兩造間就契約關係所生之爭議,而依原告與被告之會員合約與規範調整說明第10條所載,會員與露天拍賣間因本服務、會員合約或其相關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會員合約與規範調整說明附卷可稽,原告於註冊被告網站服務時,即同意被告所經營之露天拍賣網站會員合約,而應受上開合意管轄之拘束,是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