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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彭松江

  • 當事人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209號 原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被   告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楊瀚中 蔡巧若 甯智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緣被告於民國109年4月15日無故凍結原告於被告露天拍賣帳號,原告因帳號停權而受有經濟上之損失等語,觀之原告起訴內容顯為兩造間就契約關係所生之爭議,而依原告與被告之會員合約與規範調整說明第10條所載,會員與露天拍賣間因本服務、會員合約或其相關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會員合約與規範調整說明附卷可稽,原告於註冊被告網站服務時,即同意被告所經營之露天拍賣網站會員合約,而應受上開合意管轄之拘束,是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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