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651號 原 告 妙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潮湖 訴訟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4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