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黃潮湖、胡書瑋
- 原告妙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1651號原 告 妙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潮湖 訴訟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 被 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陸續向原告訂購富立順多醣體營養輔助食品、B5益生好菌、富立清-紐可明E膠囊、常益康益生菌、ENBIO、常益 康特效組、鈦美麗胜鈦多醣體等商品,交貨地點除送交被告處所外,皆由被告指定並以被告之名義寄送,運費由被告負擔,合計共新臺幣(下同)425,462元,詎被告於收受貨物 後於108年7月31日屆清償期未依約給付貨款,仍積欠上開貨款,迭經原告催討,仍未獲置理。為此,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銷貨單、發票、簽收單及通訊軟體line截圖催收貨款之對話紀錄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本件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425,46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9年5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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