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678號
- 原告
- 江美英
- 訴訟代理人
- 黃志樑律師
- 被告
- 王麗津
- 被告
- 羅浤丞
- 被告
- 築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何冠霖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 被告
- 黃錫銘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 訴訟代理人
- 李昱霆律師
-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所需拆除及回復原狀費用共新臺幣(下同)85,650元,有其提出之修復估價單可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