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678號 原 告 江美英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律師 被 告 王麗津 羅浤丞 被 告 築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冠霖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被 告 黃錫銘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3樓 訴訟代理人 李昱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所需拆除及回復原狀費用共新臺幣(下同)85,650元,有其提出之修復估價單可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