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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678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江美英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律師
被告
王麗津
被告
羅浤丞
被告
築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冠霖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被告
黃錫銘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訴訟代理人
李昱霆律師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所需拆除及回復原狀費用共新臺幣(下同)85,650元,有其提出之修復估價單可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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