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786號
- 原告
- 銪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法算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黃坤浩
- 法定代理人
- 陳宥蓁
- 被告
- 利得特殊鋼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