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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葉靜芳

  • 原告
    魏德邁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睿琦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睿琦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8號原   告 魏德邁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睿琦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睿琦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5,000 元,應繳裁判費42,6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42,1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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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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