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806號原 告 波爾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啟翔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被 告 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