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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818號

給付租金補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陳全隆

原告與被告全球國際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補貼款事件

,原告起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60,000 元,應繳裁判費4,9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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