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補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81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球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定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全隆間請求給付租金補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