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8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王凱俐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辰佑
兼法定代理人
王秀玉
兼法定代理人
前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永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人俊即俊豪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10年12月23日本院109年度重簡字第1838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應係就原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而原判決係就上訴人損壞系爭機車相關費用,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4,451元之上訴人敗訴判決。是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24,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