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8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辰佑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秀玉
- 兼法定代理人
- 前2 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曾永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人俊即俊豪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10年12月23日本院109年度重簡字第1838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應係就原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而原判決係就上訴人損壞系爭機車相關費用,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4,451元之上訴人敗訴判決。是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24,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