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王士珮

  • 當事人
    蔡張秀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958號 原   告 蔡張秀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