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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95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蔡張秀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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