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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王士珮

  • 當事人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蔡張秀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9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蔡張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3,000 元(計算式:43,000×12÷10% +243,000 =5,403,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8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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