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彭松江
- 法定代理人陳柄武
- 原告建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025號原 告 建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柄武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尊豊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22,645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20,1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60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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