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188號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訴訟代理人 陳盈娟 被 告 米啡思咖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7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09 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