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221號
- 原告
- 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男
- 被告
- 梁文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使用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前段、第2 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自民國106 年8 月8 日起由被告占有使用,而被告住所地原係在臺南市新營區太子宮20之9 號,並於107 年9 月18日逕變更登記住址為臺南市新營戶政事務所新營辦公處,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被告現住居所不明,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