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彭松江
- 當事人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立欣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32號 原 告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為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原告與被告立欣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玖萬肆仟捌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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