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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葉靜芳

  • 當事人
    吳宏益許鴻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2343號 原   告 吳宏益 訴訟代理人 陳智全律師 被   告 許鴻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本件兩造均為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幹線公司)所發行之線上遊戲「三國群英online」(下稱系爭遊戲)玩家,被告並於系爭遊戲中使用角色「火狐夜麟」遊玩,詎被告竟無故開始攻擊原告,並分別有以下之行為: 1、109 年7 月間於公開之王朝滴雞精官方Line網站內留言:「你們董事長吳崑敏兒子甲○○恐嚇說要來我家泡茶,請問:這是你們公司的兒子就能恐嚇嗎?」等語(參見原證2 ),惟原告並未對被告為任何恐嚇行為,被告卻於不特定人得共見聞之公開網站,不實誣指原告對其有恐嚇行為,顯已損害原告之名譽甚明。 2、被告於109 年7 月8 日、25日、27日期間,於系爭遊戲中另行設立帳號「S○○○00000 」,分別於109 年7 月8 日、 25日、27日以留言或設置公開聊天室之方式,向不特定人散播「爸寶吳坤敏的兒子真棒整天只會在三國找個資,整天當老闆,又自以為是一個冷凍廠是自己白手起家…」、「無崑閔生雜種豬弘毅…」、「吳崑敏甲○○是死人阿…」等語(參見原證3 ),以「爸寶」、「死人」、「種豬」等言詞羞辱原告及原告父親,此亦有被告承認「S○○??00000 」為其設立之留言截圖可憑;被告復在系爭遊戲中另 以名稱「火狐夜麟」向原告稱:「反正你家中電話我不是不知道。」、「我頂多照三餐問候…」等語恐嚇原告(參見原證4 ),此亦有被告以名稱「火狐夜麟」於系爭遊戲留言之截圖可憑;被告且於半夜打電話到王朝滴雞精所屬公司進行騷擾,致原告心生恐懼、驚恐。 3、被告在系爭遊戲以留言或設置公開聊天室之方式,公布原告之行動電話號碼,向不特定人散播如附表所示言詞,以「賣毒賣色」等不實言語嚴重詆毀原告、其家人及家族企業之名譽,使不特定人誤解原告有販賣毒品之犯罪、家族企業之產品有問題之觀感,此外更直接散播原告電話,顯被告確有惡意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甚明。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信用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同法第195 條第1 項亦規定甚詳。又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要旨參照)。是所謂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且所謂名譽權受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加以判斷,而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判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的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該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之間,即有因果關係。被告前開侮辱、誹謗性言詞均已使不特定人士均得見聞,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使原告感到憤怒、人格受辱,且其等用語係以詆毀原告之人格為目的,已明顯逾言論自由合理評論之範疇,並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原告之精神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之精神損害賠償。 (三)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 (一)就被告於王朝滴雞精官方Line網站留言之部分: 觀兩造之Line對話紀錄(參見110年1月14日被告庭呈之書狀第15頁至17頁),原告所稱:「好、當我沒想這麼多,沒注意到你的感受、我跟你道歉、我今天純粹只噴一個人、你也看得出來。假如我有侵犯到你、你去告我、你隨意告、但是你要侵犯到我、我奉陪」、「跟我說說難懂和解怎麼回事」、「我也打算北上郊遊找許董聊天」、「遇到我的時候千萬不要理我」、「我說的是在許董住家的時候」等語,依一般社會通念,「泡茶」係指黑道之涉入、打鬥,顯見原告前開言論已有恐嚇威脅被告之意圖,被告於王朝滴雞精官方Line網站留言稱受原告恐嚇,並非無據。(二)就帳號「S○○○00000」所為發言: 1、該帳號原為被告所有,但被告已於109 年4 月到6 月間將其脫手,此觀被告於110 年1 月14日庭呈資料即可得知,該帳號曾於系爭遊戲中公開發言:「此攤位已跟火狐夜麟沒關係,2020/4~6月以後接我使用」等語(參見第120 頁),及兩造對話紀錄中被告所稱:「SDWE我早脫手,…」等語(參見第128 頁),是帳號「S○○○00000 」已非被告 所使用,且原告於109 年10月9 日時即已知悉上情。 2、另依被告於110 年4 月15日所庭呈之書狀內容亦可得知,「S○○○00000 」帳號之受讓人為訴外人「匕甲亂舞」,其 與被告之對話中,被告所告知之「0503GASH3898」即為該帳號之密碼。 3、被告轉讓帳號「S○○○00000 」後即未再關注,故不清楚該 帳號嗣後之發言是否為匕甲亂舞所為;原告雖主張被告並未確認匕甲亂舞之真實性云云,惟被告既已將該帳號送出,自無再確認帳號使用人之義務。 4、109 年7 月25日之「無崑閔生雜種豬弘毅…」並非被告所為,且聊天室人數顯示「2/2 」表示全滿,無從得知開創聊天室之人。 (三)系爭遊戲中角色「火狐夜麟」之所有聲明及發言均為被告所為。 (四)被告不否認曾於109 年7 月8 日03時32分及33分撥打電話至打電話至王朝滴雞精公司,但被告所為係因原告自109 年5 月起即時常公開散佈關於被告之不實言論予系爭遊戲中之不特定玩家,致許多玩家均對被告有說謊、詐騙、黃牛、奸商等不實印象,被告僅係為詢問原告之意圖始撥打電話,並無任何恐嚇或警告之意。 (五)就如附表所示之言論: 1、原證5 第1 、3 、4 、7 、10、12、13、14頁,就開設聊天室2/2 部分均非被告所為。原告雖主張被告散佈其電話云云,然依系爭遊戲之機制,聊天室之人數顯示「2/2 」表示全滿,無從得知原始開創聊天室之人,原告僅因被告所有之帳號停留於其中,即稱發言為被告所為云云,顯不足採信。 2、被告之所以於原證5 第5 、6 頁稱:「加入0000000000我在賣毒聊天室失敗:聊天室人數已滿!〈〈〈我可沒洩漏個資喔在此聲明」,係因系爭遊戲之聊天室有多日均遭「0000000000我在賣毒」之文字所佔,且被告前曾聽聞原告有販賣毒品之行為,故以開設聊天室之方式試探原告是否確實販賣毒品;被告亦因聊天室多日以來均不斷被賣毒訊息佔據,備感煩躁,始向毒緝中心檢舉原告有於網路上賣毒之行為,並非原告所稱之無故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之所以於原證5 第8 、9 頁稱:「到底你有沒有賣色和毒品要誠實交代ㄟ! ! ! ! ! 加入0000000000我再賣色喔聊天室失敗:聊天室人數已!」,係因從109 年7 月25日就陸續有原告家庭及個資被洩漏出來,並非被告開啟的話題。且原證5 第9 頁並無毀謗原告,亦無歧視原告甚至霸凌原告的意思。 4、就原證5 第11頁,被告說「原來宏益這麼嚴重還需要玩遊戲,你是不是快病危了可以跟我說阿,不需要別人開分身來幫你講病情。這三天很煩呢。」、「可不可以請甲○○先生告訴我一下王朝滴雞精有沒有毒阿?人家都說有毒下毒賣毒~我只想買來孝順阿」、「我都是根據聊天室那2/2 沒辦法進去看事誰才提問的喔也要提告我那我也會去做筆錄!!這我願意去呢」等語,僅係因系爭遊戲遭原告擾亂之詢問行為,至於是否病危之詢問,則係因兩造通電話時察覺原告聲音極為怪異,被告始基於好意詢問其身體狀況,並無任何貶低之意。 5、原證5 第15頁,被告亦有遊玩角色「似懂非懂的愛情」創辦「無鴻亦殺無坤閔殺人魔」,因創辦的聊天室有限制10個字,故為「無鴻志亦可殺無(非)坤敏之殺人魔」之簡稱,係指香港盛行之黑幫片「肥仔坤」、「陳惠敏」之坤敏二人組,「無坤閔殺人魔」為「無(非)坤敏之殺人魔」之簡稱及誤字,而所有被告所稱之「無鴻亦殺」均為「無鴻志亦可殺」,與原告並無關聯。 (六)另依原告於110年1月14日言詞辯論期間所庭呈之書狀可知,原告不僅對被告辱罵及人身攻擊長達二、三個月,更藉由家族企業於當地之名氣查詢被告家庭之資料,期間原告對於被告之截圖均無任何回話,且觀兩造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被告之截圖上均清楚顯示所有時間點,惟原告所提出之部分卻有許多均未顯示日期及時間點,恐不足採信。又被告本身有憂鬱症,卻因原告之故而長期遭系爭遊戲之玩家怒罵,以致憂鬱症加重,請一併審酌等語。 四、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兩造均為系爭遊戲玩家,系爭遊戲之角色「火狐夜麟」及帳號「S○○○00000 」為原告所使用及設立之事實 ,為被告不爭執,洵堪認定。 (二)又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遊戲中先後以留言或設置公開聊天室之方式,於109 年7 月8 日、27日以帳號「S○○○00000 」發表「爸寶吳坤敏的兒子真棒整天只會在三國找個資,整天當老闆,又自以為是一個冷凍廠是自己白手起家…」、「吳崑敏甲○○是死人阿…」之言論,另以角色「火狐夜麟」發表如附表編號5 、6 、8 、9 所示「加入0000000000我在賣毒聊天室失敗:聊天室人數已滿!〈〈〈我可沒洩漏個資喔在此聲明」、「加入0000000000我在賣毒聊天室失敗:聊天室人數已滿!真惡劣真的賣K 毒嗎??我想問」、「到底你有沒有賣色和毒品要誠實交代ㄟ! ! ! ! ! 加入0000000000我再賣色喔聊天室失敗:聊天室人數已滿!」、「到底你有沒有賣色和毒品要誠實交代ㄟ! ! ! ! ! 加入0000000000我再賣色喔聊天室失敗:聊天室人數已滿!」、「宏益阿宏益假如真的家裡不行老觀念不能讓你看身心科我能帶你去看,不用陪同費用,出於同情我免費」之言論,及設立如附表編號15之「無鴻亦殺無坤敏殺人魔」聊天室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截圖(見原證3 第1 、3 、5 、7 頁、原證5 第5 、6 、8 、9 、15頁)等件為證,被告固自認以角色「火狐夜麟」所為言論及設立「無鴻亦殺無坤敏殺人魔」聊天室係其所為,惟辯稱:「S?部部?00000 」帳號在109 年4 月至6 月已轉讓予角色「匕甲 亂舞」之使用人,而被告所稱「無坤閔殺人魔」為「無(非)坤敏之殺人魔」之簡稱及誤字,「無鴻亦殺」為「無鴻志亦可殺」,與原告無關等語。查:被告就其轉讓「S?部部?00000 」帳號乙節,雖提出對話紀錄及截圖為證,惟依 前開對話紀錄及截圖,充其量僅能證明有「匕甲亂舞」角色之人曾向被告借用「S○○○00000 」帳號,而依被告所自 承:「(法官問被告)被告的帳號密碼借給匕甲亂舞時,是否被告也可以使用帳號的密碼使用系爭帳戶?)是,我是可以等語(見本院110 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知縱認被告曾將帳號「S○○○00000 」借予角色「匕甲亂舞 」之人使用,惟仍無礙於被告於系爭遊戲中繼續使用該帳號,則被告既未能就帳號「S○○○00000 」所發表前開言論 確為角色「匕甲亂舞」之人所為之利己事實舉證證明之,被告此部分抗辯,自無可採;至被告所設聊天室名稱「無鴻亦殺無坤敏殺人魔」,乃屬知道原告姓名之人一望即知為「甲○○」諧音之言論,被告所辯,亦無可採。 (三)原告另主張被告以角色「火狐夜麟」向原告稱:「反正你家中電話我不是不知道。」、「我頂多照三餐問候…」,及發表如附表編號9 、11所示之「最後我能提問關於聊天室說王朝滴雞精有毒是否真的呢?我想孝敬我父母不知道能不能來出面說名一下」、「那可不可以請甲○○先生告訴我一下王朝滴雞精有沒有毒啊?人家都說有毒下毒賣毒~我只想買來孝順阿」等語,雖提出截圖(見原證4 、原證5 第9 、11頁)為證,且為被告自認為其所為言論,惟此等言論內容並未涉及對原告個人名譽之貶損;又原告主張被告於109 年7 月25日於系爭遊戲之聊天室發表「無崑閔生雜種豬弘毅…」及發表如附表編號1 、2 、3 、4 、7 、10、12、13、14所示「吳崑敏生雜. 種宏益」、「全蜀國就知道你」、「0000000000我甲○○拉」、「0000000000我在賣毒」、「0000000000我再賣色喔」、「甲○○你是賣色毒嗎問」、「王朝雞是不是都病死雞」、「0000000000群賣K 毒俗R 」、「09宏義111888賣毒70」、「0000000000賣K 毒俗」等語,雖亦提出截圖(見原證3 第2 頁、原證5 第1 、2 、3 、4 、7 、10、12、13、14頁)為佐,然此部分聊天室之言論並無法從截圖內顯示係以何帳號或何角色所發言,自無從認定此部分言論確係被告所為,是原告前開主張,要無可採。 (四)原告復主張被告於109 年7 月間於公開之王朝滴雞精官方Line網站內留言:「你們董事長吳崑敏兒子甲○○恐嚇說要來我家泡茶,請問:這是你們公司的兒子就能恐嚇嗎?」,不實誣指原告對其有恐嚇行為,顯已損害原告之名譽等語,固提出網頁資料(見原證2 )為證,惟依被告所提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可知原告曾對被告表示:「好、當我沒想這麼多,沒注意到你的感受、我跟你道歉、我今天純粹只噴一個人、你也看得出來。假如我有侵犯到你、你去告我、你隨意告、但是你要侵犯到我、我奉陪」、「跟我說說難懂和解怎麼回事」、「我也打算北上郊遊找許董聊天」、「遇到我的時候千萬不要理我」、「我說的是在許董住家的時候」等語,並經被告回稱:「歡迎來我家啦,來泡茶一下」等語,是以,被告事後於公開之王朝滴雞精官方Line網站內為上開留言,並非無據,尚難認被告有對原告故為不實誣指之行為。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本件被告於系爭遊戲中針對原告所發表「爸寶吳坤敏的兒子真棒整天只會在三國找個資」、「甲○○是死人」、「宏益阿宏益假如真的家裡不行老觀念不能讓你看身心科我能帶你去」、「殺人魔」之言論,及以得特定使用人之行動電話號碼發表如附表編號5 、6 、8 、9 所示前開言論影射原告從事販賣毒品及色情行為,已足使閱覽及知道原告之人貶低對原告之社會評價,自屬對原告名譽之不法侵害行為,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為大學畢業,於家中公司任職,月薪約6 至7 萬元,被告為碩士肄業,家中任職,月薪約5 至6 萬元,此據兩造陳述在卷,並衡以被告之加害行為、原告所受身心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00,000 元,尚屬過高,本院認應以5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事證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已無影響,爰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表: ┌──┬────┬───────────────────┬──────┐ │編號│時 間│ 留言內容 │備註 │ ├──┼────┼───────────────────┼──────┤ │ 1 │109 年(│「吳崑敏生雜. 種宏益」 │原證5 第1 頁│ │ │下同)9 │ │ │ │ │月7 日 │ │ │ ├──┼────┼───────────────────┼──────┤ │ 2 │9月9日 │「全蜀國就知道你」 │原證5 第2 頁│ ├──┼────┼───────────────────┼──────┤ │ 3 │9 月13日│ 「0000000000我甲○○拉」 │原證5 第3頁 │ ├──┼────┼───────────────────┼──────┤ │ 4 │9 月13日│ 「0000000000我在賣毒」 │原證5 第4 頁│ ├──┼────┼───────────────────┼──────┤ │ 5 │9 月14日│「加入0000000000我在賣毒聊天室失敗:聊│ │ │ │ │天室人數已滿!〈〈〈我可沒洩漏個資喔在│ │ │ │ │此聲明」 │原證5 第5 頁│ ├──┼────┼───────────────────┼──────┤ │ 6 │9月21日 │「加入0000000000我在賣毒聊天室失敗:聊│ │ │ │ │天室人數已滿!真惡劣真的賣K 毒嗎??我│ │ │ │ │想問」 │原證5 第6 頁│ ├──┼────┼───────────────────┼──────┤ │ 7 │9 月24日│「0000000000我再賣色喔」 │ 原證5 第7頁│ ├──┼────┼───────────────────┼──────┤ │ 8 │9 月24日│「到底你有沒有賣色和毒品要誠實交代ㄟ!!│ │ │ │ │ ! ! ! 加入0000000000我再賣色喔聊天室 │ │ │ │ │失敗:聊天室人數已滿!」 │原證5 第8 頁│ ├──┼────┼───────────────────┼──────┤ │ 9 │9 月25日│「到底你有沒有賣色和毒品要誠實交代ㄟ!!│ │ │ │ │ ! ! ! 加入0000000000我再賣色喔聊天室 │ │ │ │ │失敗:聊天室人數已滿!」 │ │ │ │ │「宏益阿宏益假如真的家裡不行老觀念不能│ │ │ │ │讓你看身心科我能帶你去看,不用陪同費用│ │ │ │ │,出於同情我免費」 │ │ │ │ │「最後我能提問關於聊天室說王朝滴雞精有│ │ │ │ │毒是否真的呢?我想孝敬我父母不知道能不│ │ │ │ │能來出面說名一下」 │原證5 第9 頁│ ├──┼────┼───────────────────┼──────┤ │ 10 │9 月26日│「甲○○你是賣色毒嗎問」 │ │ │ │ │「王朝雞是不是都病死雞」 │原證5 第10頁│ ├──┼────┼───────────────────┼──────┤ │ 11 │9 月26日│「那可不可以請甲○○先生告訴我一下王朝│ │ │ │ │滴雞精有沒有毒啊?人家都說有毒下毒賣毒│ │ │ │ │~我只想買來孝順阿」 │原證5 第11頁│ ├──┼────┼───────────────────┼──────┤ │ 12 │10月9 日│「0000000000群賣K 毒俗R 」 │原證5 第12頁│ ├──┼────┼───────────────────┼──────┤ │ 13 │10月10日│「09宏義111888賣毒70」 │原證5 第13頁│ ├──┼────┼───────────────────┼──────┤ │ 14 │10月14日│「0000000000賣K 毒俗」 │原證5 第14頁│ ├──┼────┼───────────────────┼──────┤ │ 15 │10月16日│「無鴻亦殺無坤敏殺人魔」 │原證5 第1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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