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499號
- 原告
- 集富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騰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謙
- 被告
- 林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車牌號碼「TDA-669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TDH-669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