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資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暐崙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8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