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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彭松江

  • 當事人
    高大永澄采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451號原   告 高大永 被   告 澄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3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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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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