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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彭松江

  • 原告
    林佳儒與被告恩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620號 原   告 林佳儒 原告與被告恩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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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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