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6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626號
- 原告
- 吳達茂
- 被告
- 明昌商業有限公司(原名明昌國際鞋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天佑
- 被告
- 李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