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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趙義德

  • 當事人
    吳達茂明昌商業有限公司(原名:明昌國際鞋材有限公司)李健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626號原   告 吳達茂 被   告 明昌商業有限公司(原名明昌國際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佑 被   告 李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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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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