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6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654號
- 原告
- 鑫翔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新海
- 訴訟代理人
- 林德福
- 被告
- 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龍
- 訴訟代理人
- 劉哲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541元,應徵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