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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75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755號

原告
劉坤寶即智光精密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律師
被告
鈦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献龍
訴訟代理人
黃富政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二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以書狀補正智光精密企業社之設立登記資料,並說明劉坤寶與智光精密企業社及本件買賣契約之關係,繕本逕送被告。

三、茲因有上述事項仍待釐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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