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7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755號
- 原告
- 劉坤寶即智光精密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蘇子良律師
- 被告
- 鈦靖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献龍
- 訴訟代理人
- 黃富政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二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以書狀補正智光精密企業社之設立登記資料,並說明劉坤寶與智光精密企業社及本件買賣契約之關係,繕本逕送被告。
三、茲因有上述事項仍待釐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