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80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王士珮

上訴人
即被告
兆豐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晴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地美國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3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