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聲字第3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彭松江

聲請人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為
相對人
立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參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以109年度重簡字第232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如附表所示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 │ 備註 ││ │ (新臺幣) │ │├──────┼───────┼────────────┤│第一審裁判費│ 47,530元 │由聲請人墊付 │├──────┴───────┴────────────┤│合計: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7,530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聲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